一栋5层高的楼,就他们两户能享受私家电梯,你说我们能不气愤吗? 近日,本报接连报道了麒麟岗中路私建观光梯被拆除一事,旧楼加装电梯再次成为街坊热议话题。昨日记者接到报料称,越秀区一居民楼前年加装了电梯,可这是只属于楼上两户业主的 专用 电梯,对此楼下业主意见很大,将楼上两户业主告上了法庭。
针对此事,去年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经查涉事电梯规划许可证系违法,但由于已经使用,不宜撤销,应补救后充分利用。目前该案等待二审判决。
路边电梯仅为两户所用
市民郝小姐家住越秀区新河浦四横路16号一栋5层高的居民楼。昨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居民楼看到,楼房一面临街,楼房东北角靠近马路一侧被加装了一部电梯,电梯一直延伸到这栋楼5楼。
奇怪的是,电梯一楼还安装了一扇上锁的铁门,街坊说,这部电梯只有这栋楼四楼和五楼01单元的两户住户能用,电梯直接通到这两户人家的阳台上。本来关系很好的邻居,也因此闹翻了。
郝小姐说,近年来部分业主一直想合资加装电梯,但由于另一部分邻居不同意,事情就搁置了。 没想到电梯建成了,却成了他们两户的私家电梯,其他邻居都没法使用。
旧楼邻居状告规划部门
郝小姐住在这栋居民楼02单元的5楼,她介绍说,其实包括低层在内的几户人家也希望有电梯, 毕竟家里有老人,虽然就几层楼,上下也不方便。
2014年6月,郝小姐和邻居们就听说四楼五楼01单元要合伙筹钱装电梯了,但装的位置却让郝小姐很意外: 电梯建在我们楼的东北角,直接通到01单元的阳台,即使他们把电梯开放给楼下邻居,我们02单元的也用不了。
得知消息后,郝小姐和其他业主多次找501业主余先生沟通,希望能合资筹建、共同使用,但直至2014年11月电梯完工投入使用,此事一直没有结果。
郝小姐表示,余先生等人的拒绝令她非常气愤,因为加装电梯的位置是整栋楼****可以加建电梯的区域,如果该电梯只能供两户业主使用,剩下的业主以后就算想加装电梯也无处安放。此外,利用公共空间加装电梯,没有征询其他住户的意见也不妥, 这要征询全楼三分之二业主的意见。当时他们只得了四户业主的签名,没有超过三分之二。 一气之下,去年5月,郝小姐一纸诉状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原广州市规划局)及加装电梯的业主告上法庭。
一审认定规划许可证违法
记者从郝小姐提供的资料看到,去年11月20日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一审判决认为,在当事人向原广州市规划局申请办理扩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仅提供16号房屋四户业主同意加建电梯的材料,不符合相关审批规定,原广州市规划局在第三人未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作出扩建电梯工程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本应予撤销。但鉴于涉案电梯工程已建成并使用,该许可证不宜撤销,并由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既然判决规划许可证违法,为什么不拆掉呢? 郝小姐说,这栋楼只能有一处地方获批来建电梯, 他们两户在这里建了私家电梯,等于堵死了我们其余业主的路。
对此,加装电梯的具体执行人余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电梯安装时已经经过正规报建,对于法院的判决,他认为法院是判决规划局行政违法,目前尚不知道下一步怎么处理,正等待有关部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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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楼加装电梯怎样才合规?
↓ 征询意见及公示
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应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建筑设计方案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征询全体业主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 递资料申请许可证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如已预留电梯井的,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预留电梯井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复函后,应组织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市规划局 规划在线 网站同时进行;批前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动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