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丰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出京(丰)质监罚字〔201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玉泉物业管理中心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条例,被罚款31000元。
京(丰)质监罚字〔201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9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质量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解读投诉举报单,反映北京玉泉物业管理中心管理的兆丰园三区1号楼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该楼4个单元共8台电梯,其中4台电梯已停梯大修,但因楼层高、居民多,为了不影响居民正常出行,在大修未经检验的情况下,违法使用了这4台电梯。
北京玉泉物业管理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项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处以3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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