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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质疑事项的处理
2012.9.1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随着日益复杂的政府采购技术性要求不断凸显,面对供应商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以及政府采购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政府采购质疑将会大量存在,对质疑处理方法的策略性掌握,是减少投诉行为的基础工作。
    一、供应商要实事求是,依法质疑
    供应商具备质疑的条件和完成必要手续是处理质疑的前提,其基本要求应包括:质疑人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质疑的提出应为书面材料,提交的正式书面质疑材料与正式提交日期不一致时,需注明提交时的日期,质疑材料应当署名;将质疑书面材料送达被质疑单位;在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很多质疑的是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缺乏依据,处理起来也很困难,因此在接受质疑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一定要供应商提供书面材料。
  二、采购机构处理质疑要充分沟通,耐心解释
  一般来说,质疑的内容可以从时间上进行分类:即对招标内容的质疑和对招标结果的质疑。对招标内容的质疑主要集中在标书的描述方面,有的是技术参数的,有的是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对中标结果的质疑主要认为评标不公正,认为自己在许多方面占优势而没有中标,有些难以接受。
  首先,对于开标前的质疑,采购机构要与采购人进行充分的沟通。这种沟通不是仅仅被动地传递供应商的质疑内容,而是要对这些质疑内容的正确性做出明确判断,做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判断,采购机构一定要处在中立立场。涉及到采购人的需求提法问题,可以建议采购人拿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其次,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采购机构要按照责权对等原则处理。因为目前采购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处理采购事宜的,采购需求也是采购人提出的,因此,对技术需求和供应商资质的设定,就要反馈给采购人进行修改。当然采购人对于某些问题的处理意见与法律法规有出入时,或者说与公平竞争有矛盾时,采购机构可以与其充分沟通,直到问题能够在法律的天平上得到解决。
    不管质疑是发生在开标前还是开标后,处理质疑都要以书面形式,按照各方职责对等处理。对于开标前的有关标书内容的质疑而形成的补充规定,媒体上发布以后,还要书面通知到每一位投标参与人,传真通知的,事后要电话证实收到。
  三、采购机构对质疑行为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理
  采购机构在处理质疑的过程中,也经常发现有些供应商的质疑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可以说是胡搅蛮缠,对此,处理起来就不要怕得罪人,要坚持原则,毫不动摇。
  质疑人认识到不中标问题的原由,对结果表示接受。事实说明,只要把情况讲清楚,大多数人是可以理解的
  四、采购机构处理质疑应“冷热适度”
  质疑处理有一个时限,采购机构要充分利用好这个时限,采取针对性的策略解决一些敏感的问题,时间其实是****的清醒剂,能够弥补双方的裂痕。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采购人与采购中心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作出答复,但供应商对答复结果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复,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依法提出投诉。
  如可以把七个工作日划分为几个阶段,可以分成了解情况阶段、沟通阶段、表明态度阶段、决定阶段,只要是质疑人的意见得到了充分的重视,采购机构处理问题有步骤有方法,在充分沟通以后的****阶段做出答复决定,一是对质疑尊重,二是显得采购机构处理问题的慎重,三是能给质疑人一个明确无误的态度,能显示处理的严肃性。
  只要采购机构掌握正确的方法,质疑事件一般都能得到圆满解决,不至于形成投诉,从而保持政府采购的良好秩序。
  从工作实践看,质疑的处理是十分关键的,作为投诉处理的前置程序,质疑的处理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工作中出现许多麻烦。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使质疑处理早日有法可依。